“At-Will” ≠ 无限制解雇
即便是“任意雇佣”,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:
不能因为种族、性别、宗教、国籍、年龄、残障、怀孕、性取向等原因解雇员工(反歧视法)
不能因为员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(比如举报工伤、申诉加班费)就解雇员工(报复性解雇)
不能违反在Offer Letter或员工手册中写的内容
加州法律未赋予试用期特殊解雇权限,仍需遵守常规解雇合规要求:
记录绩效/行为问题(如迟到、能力不匹配);
书面通知解雇,保留沟通证据;
避免口头通知(易引发争议)
雇主可以设置90天的考察期作为评估期,可在考察期内解除劳动关系。
MEDI给加州企业的实操建议
在Offer Letter中明确写明
“本职位为At-Will任意雇佣关系考察期为XX天,考察期期间公司可基于经营或岗位匹配情况终止聘用。”
设置入职评估表与阶段反馈机制
哪怕员工最后被辞退,流程上都有依据可循,不留口实。
有计划地管理考察期
不是“看不顺眼就走人”,而是“制度先行、标准在前”,这样才能规避潜在的劳动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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